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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清釐词状 后周 · 柴荣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二十五
准令诸论田婚姻
十一月一日三月三十日
州县争论
旧有釐革。
每至农月
贵塞讼端
近闻官吏因循
繇此成弊。
凡有诉竞
故作逗遛
时而不与尽词。
入务即便停罢
强猾因此得志
孤弱无以自伸。
起今后应有人论诉物业婚姻
十一月一日后许陈词状
至二月三十日权停。
二月三十日巳前。
如巳有陈词
至权停日公事未了绝者。
本处州县亦与尽理勘逐。
须见定夺了绝
本处官吏如敢违慢
并当重责
其三月一日后至十月三十日前。
如有婚田词讼者。
州县不得与理。
若是交相侵夺
情理妨害
不可停滞者。
不拘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