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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决小儿狱御札 后唐 · 后唐明宗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十二
朕闻尧舜恤刑之典。贵务好生。
禹汤申罪巳之言。庶明知过。
今月七日据巡军使浑公儿口奏。称有百姓二人。
以竹竿习战斗之事。昨朕初闻奏报。
实所不容。率尔传宣。
令付石敬瑭处置。今旦安重诲敷奏。
方知悉是幼童为戏。载聆谠议。
方觉失刑。循揣再三。
愧惕非一。亦以浑公儿诳诬颇甚。
石敬瑭详覆稍乖。致人当枉法而殂。
处朕于有过之地。今减常膳十日。
以谢幽冤。其石敬瑭是朕懿亲。
合施规谏。既兹错误。
宜示省循。可罚一月俸。
浑公儿决脊杖二十。仍削其在身职衔。
配流登州。常知所在。
其小儿骨肉。各赐绢五十匹。
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
兼此后在朝及诸道州府。凡有极刑。
并须子细裁遣。不得因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