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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请判官条例 后唐 · 后唐明宗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七
藩镇幕职。皆有旧规
奏荐官寮。须循前例
苟或隳紊难止弊讹
承前使府奏请判官率皆随府除移停罢
近年流例。有异前规
使府虽巳除移判官原安旧职
今后若是朝廷除授者。
不计使府除移如是使府奏请
即皆随府移罢。旧例藩侯平章事者。
奏请判官殿中巳上许奏绯。
中丞巳上许奏紫。今不带平章事亦许同带平章事处分
防禦团练使奏请判官员外郎巳下。
不在奏绯之限。其所判官县官
须将历任告身随奏至京。如未有官。
假称试摄。亦奏状内分明署出。
藩镇留后权知军州事。并不在奏请判官之限。
刺史要奏州县官。须申本道
请发表章不得自奏。
近日州使奏请从事本无官绪
妄结虚衔不计职位高卑
多是请兼朱紫不惟紊乱
实启侥求。宜令诸道州府切准敕命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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