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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奏请判官条例诏 后唐 · 后唐明宗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七
藩镇幕职。皆有旧规。
奏荐官寮。须循前例。
苟或隳紊。难止弊讹。
承前使府奏请判官。率皆随府除移停罢。
近年流例。有异前规。
使府虽巳除移。判官原安旧职。
起今后。若是朝廷除授者。
即不计使府除移。如是使府奏请。
即皆随府移罢。旧例藩侯带平章事者。
所奏请判官。殿中巳上许奏绯。
中丞巳上许奏紫。今不带平章事亦许同带平章事例处分。
防禦团练使奏请判官员外郎巳下。
不在奏绯之限。其所奏判官县官
并须将历任告身随奏至京。如未有官。
假称试摄。亦奏状内分明署出。
如藩镇留后权知军州事。并不在奏请判官之限。
刺史要奏州县官。须申本道。
请发表章。不得自奏。
近日州使奏请从事。本无官绪。
妄结虚衔。不计职位高卑。
多是请兼朱紫。不惟紊乱。
实启侥求。宜令诸道州府切准敕命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