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科准常例送礼部敕 五代十国初 · 李柷
出处:全唐文卷九十四
取士之科。明经极重。每年人数。巳有旧规。去夏虽举条流。盖虑所司踰滥。今者国子监既有闻奏。河南府亦具陈论。不念远人。何以诱进。只在乎升降之际。切务公平。又何必解送之时。便为沙汰。将免遗才之叹。须开积善之门。特改旧条。俾循往例。国子监河南府所试明经。并依准常例解送礼部。所放人数。亦许酌量施行。但不得苟徇属求。遂致侥倖。兼下诸道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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