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除官不得停住诏 五代十国初 · 李柷
出处:全唐文卷九十三
朝廷命官。量能授职。中书奏拟。旋巳施行。抡才既备于班员。立政兼伸于沈滞。况迁都之后。制度聿兴。新授官者。翔于外藩。不议赴阙。前资任者。蛰于列屏。自谓安时。矧尔代受国恩。身荣朝请。养高保性。既不能解印挂冠。论级嗜名。又不能擘肌分理。况新罗渤海。外国远戎。奔程巳至于新都。入贡不亏于旧典。复于朝士。有愧夷人。既除官者。尚不归班。则前任者。良难恋主。宜令诸道节度观察防禦刺史等。如部内有新除朝官前资朝官。敕到后三日内发遣赴阙。仍差人监送。所在州县。不得停住。苟或稽违。必议贬黜。付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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