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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户口增减赏罚 唐 · 宣宗皇帝
 出处:全唐文卷七十九
刺史交代之时。非因灾沴
大郡走失七百户巳上。小郡走失百户巳上者。
三年不得录使。兼不得更与理人官。
增加一千户巳上者。与超资迁改
仍令观察使审勘诣实闻奏
如涉虚妄。本判官重加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