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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驳太常甄琛 北魏 · 袁翻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十八
案礼:谥者,行之迹也;
号者;
功之表也;
车服者,位之章也。
是以大行大名细行受细名。
行生于己,名生于人,故阖棺然后定谥。
皆累其生时美恶所以将来劝戒,身虽死,使名常存也。
凡薨亡者,属所即言大鸿胪,移本郡大中正,条其行迹功过,承中正移言公府,下太常博士评议,为谥列上
谥不应法者博士坐如选举不以实论。
行状失实中正坐如博士
古帝王莫不殷勤重慎以为褒贬之实也。
今之行状,皆出自其家,任其臣子自言君父之行,无复相是非之事。
臣子之欲光扬君父,但苦迹之不高,行之不美是以极辞肆意无复限量
观其状也,则联镳伊、颜接衽
论其谥也,虽穷文尽武,罔或加焉。
然今之博士,与古不同,唯知依其行状,又先问其家人之意,臣子所求,便为议上,都不复斟酌与夺商量是非
号谥之加,与岩阶莫异,专以极美为称,无复贬降之名,礼官之失,一至于此
案甄司徒行状至德圣人齐踪鸿名大贤比迹,「文穆」之谥,何足加焉。
比来赠谥,于例普重,如甄琛之流无不复谥
谓宜依谥法慈惠爱民曰孝」,宜谥曰孝穆公
自今已后,明勒太常司徒有行如此言辞流宕无复节限者,悉请裁量不听为受。
准人立谥,不得甚加优越
复仍踵前来之失者,付法司科罪(《魏书·甄琛传》。正光五年卒,赠司徒太常议谥文穆」,吏部郎袁翻奏。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