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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皮张回罪议 其二 北魏 · 崔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五
案律:卖子,一岁刑,五服亲属,在尊长者死,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
盖天性难夺,支属易遗。
尊卑不同,故殊以死刑
且买者于天性支属,罪应一例
明知是良,决便真卖。
因此流漂家人不知,追赎无迹,永沈贱隶
案其罪状,与掠无异(《通典一百六十七。三公郎中崔鸿议。案:此约文足证前篇宣武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