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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王怿所生母服 北魏 · 崔光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四
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
《传》曰:「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大功」。
《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既葬除之」。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
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此皆谓公侯枝子,藉父兄以为称,其母本妾,犹系之于君,不得以子贵为夫人者也。
至如应、韩启宇,厥母固自内主之尊;
凡、蒋别封,其亲亦容尽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谓周公制礼而子侄共尊。
汉世诸王之国,称太后宫室百官周制京邑自当一傍天子之式,而不用公庶之轨。
魏氏以来,虽群臣称微,然尝得出临民土,恐亦未必舍近行远,服功衰与练麻也。
罗太妃王母之尊二十许载,两裔藩后,并建大邦子孙盈第,臣吏满国,堂堂列辟礼乐备陈吉庆凶哀,宜称情典。
则不应傍之公第,仍拘先厌。
愚谓可远准《春秋》子贵之文,上祔周汉侯王之体,成母后之尊,蠲帝妾之贱,申疏丧之极慕,拟功练之轻悲。
如此:则三年之丧无乖自达,巨创之痛,有遂乎在中宁成过哀情理俱允」。
时议不同,诏服大功
时又疑清河国从服之制,太学博士李景林二十一人议:「按《礼》文,君为母三年臣从服期
司空自为先帝所厌,不得申其罔极
依《礼》大功,据丧服厌降之例,并无从厌之文。
太妃既舍六宫之称,加太妃之号,为封君之母,尊崇一国
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厌屈而更有降。
礼有从轻而重,义包于此(《魏书·礼志》四。延昌三年清河王怿所生罗太妃薨,表求申齐衰三年。诏礼官博议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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