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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诏 北魏 · 元诩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一
辉悖法乱理,罪不可纵。
厚赏悬募,必望擒获
容妃、慧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
此而不诛,将何惩肃!
且已醮之女,不应坐及昆弟,但智寿、庆和,知妹奸情,初不防御招引刘辉,共成淫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恒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
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
尚书治本纳言所属
弗究悖理浅深不详损化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任寄,深合罪责
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魏书·刑罚志》。门下处奏刘辉事,诏如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不下尚书元修义右仆射游肇奏请更议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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