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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郊祀宜三献 陈朝 · 许亨
 出处:全陈文卷十五
梁仪注曰,「一献为质,三献为文,事天之事,故不三献」。
臣案《周礼》司樽彝所言,三献施于宗祧,而郑注,一献施于群小祀。
今用小祀之礼,施于天神大帝,梁武此义,为不通矣。
且樽俎之物,依于质文,拜献之礼,主于虔敬。
今请凡郊丘祀事,准于宗祧,三献为允(《隋书·礼仪志》一,又奏,制曰依议。又见《通典》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