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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籍革弊 南齐 · 虞玩之
 出处:全齐文卷十八
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禄大夫傅隆,年出七十,犹手自书籍,躬加隐校
何必石建之慎,高柔之勤,盖以世属休明服道脩身故耳。
陛下日盱忘食未明求衣,诏逮幽愚,谨陈妄说
古之共治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取正,其在勤明令长
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
吏贪其赂,民肆其奸,奸弥深而却弥多,赂愈厚而答愈缓。
泰始三年元徽四年扬州九郡四号黄籍,共却七万一千馀户。
于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犹未四万。
神州奥区,尚或如此江、湘诸部,倍不可念
愚谓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
民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书籍,宜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不反,依制必戮。
使官长审自检校,必令明洗。
然后上州,永以为正。
若有虚昧,州县同咎。
户口多少不减元嘉,而板籍顿阙,弊亦有以。
自孝以来,入勋者众,其中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
勋簿所领,而诈注辞籍,浮游世要,非官长拘录,复为不少,寻苏峻平后,庾亮温峤求勋簿,而不与以为陶侃所上,多非实录
寻物之怀私无世不有,宋末落纽,此巧尤多
将位既众,举恤为禄,实润甚微,而人领数万,如此二条天下合役之身,已据其太半矣。
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
又生不长发,便谓为道填街溢卷,是处皆然
抱子并居,竟不编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
属役无满,流亡不归
宁丧终身疾病长卧。
法令必行,自然竞反。
四镇戍将有名寡实,随才部曲无辨勇儒,署位借给,巫媪比肩,弥山满海,皆是私役。
行货求位,其途甚易,募役卑剧何为投补?
坊吏之所以尽,百里所以单也。
但使募制明信,满复有期,民无径路,则坊可立表而盈矣。
为治不患无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南齐书·虞玩之传》,又见《通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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