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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羡仕宦议 南朝宋 · 郑鲜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五
名教大极,忠孝而已,至乎变通抑引,每事辄殊,本而寻之,皆是求心而遗迹。
迹之所乘,遭遇或异。
故圣人或就迹以助教,或因迹以成罪,屈申与夺,难可等齐,举其阡陌,皆可略言矣。
天可逃乎?
伊尹废君;
君可胁乎?
而鬻权见善;
忠可愚乎?
箕子同仁
自此以还,殊实而齐声,异誉而等美者,不可胜言。
而欲令百代之下,圣典所阙,正斯事于一朝,岂可易哉!
然立言明理,以古证今,当使理厌人情。
如滕羡情事者,或终身隐处,不关人事,或升朝理务,无讥前哲。
通滕者则以无讥为证,塞滕者则以隐处为美。
折其两中,则异同之情可见矣。
然无讥前哲者,厌情之谓也。
王陵之母,见烹于楚,不退身穷居,终为社稷之臣,非为荣也。
鲍勋蹇谔魏朝,亡身为效,观其志非贪爵也。
凡此二贤,非滕之谕。
夫圣人立教,犹云「有礼无时,君子不行」。
有礼无时,政以事有变通,不可守一故耳。
若滕以此二贤为证,则恐人人自贤矣。
若不可人人自贤,何可独许其证。
讥者兼在于人,不但独证其事。
汉魏以来,记阙其典,寻而得者无几人。
至乎大晋中朝及中兴之后,杨臻则七年不除丧,三十馀年不关人事,温公则见逼于王命,庾左丞则终身不著袷,高世远则为右军、何骑骠所劝割,无有如滕之易者也。
若以缞麻非为哀之主,无所复言矣。
文皇帝东关之役,尸骸不反者,制其子弟,不废婚宦
明此,孝子已不自同于人伦,有识已审其可否矣。
若其不尔,居宗辅物者,但当即圣人之教,何所复明制于其间哉。
及至永嘉大乱之后,王敦复申东关之制于中兴,原此是为国之大计,非为训范人伦,尽于此也。
何以言之?
父仇明不同载天日,而为国不可许复仇,此自以法夺情,即是东关永嘉之喻也。
何妨综理王务者,布衣以处之。
明教者自谓世非横流,凡士君子之徒,无不可仕之理,而杂以情讥,谓宜在贬裁耳。
若多引前事以为通证,则孝子可顾法而不复仇矣。
文皇帝无所立制于东关王敦无所明之于中兴。
每至斯会,辄发之于宰物,是心可不喻乎。
且夫求理当先以远大,若沧海横流,家国同其沦溺,若不仕也则人有馀力。
人有馀力,则国可至乎亡,家可致乎灭。
当斯时也,匹妇犹亡其身,况大丈夫哉。
既其不然,天下之才,将无所理,滕但当尽《陟岵》之哀,拟不仕者之心,何为证喻前人,以自通乎?
且名为大才之所假,而小才之所荣,荣与假乘常,已有渐德,无欣工进,何有情事乎。
若其不然,则工进无欣,何足贵于千载之上邪。
苟许小才荣其位,则滕不当顾常疑以自居乎。
所谓柳下惠则可,我则不可也。
且有生之所宗者圣人,圣人之为教者礼法,即心而言,则圣人之法,不可改也。
而秦以郡县治天下,莫之能变;
汉文除肉刑,莫之能复。
彼圣人之为法,犹见改于后王,况滕赖前人,而当必通乎?
若人皆仕,未知斯事可俟后圣与不?
况仕与不仕,各有其人,而不仕之所引,每感三年之下。
见议者弘通情纪,每傍中庸,又云若许讥滕,则恐亡身致命之仕,以此而不尽。
何斯言之过与。
夫忠烈之情,初无计而后动。
若计而后动,则惧法不尽命。
若有不尽,则国有常法。
故古人军败于外,而家诛于内。
苟忠发自内,或惧法于外,复有踟蹰顾望之地邪?
若有功不赏,有罪不诛,可致斯喻耳。
无有名教翼其子弟,而子弟不致力于所天。
不致力于所天,则王经忠不能救主,孝不顾其亲,是家国之罪人耳,何所而称乎。
恩宥十世,非不隆也,功高赏厚,非不报也。
若国宪无负于滕恬,则羡之通塞,自是名教之所及,岂是劝沮之本乎?
议者又以唐虞邈矣,孰知所归,寻言求意,将所负者多乎。
后汉乱而不亡,前史犹谓数公之力。
魏国将建,荀令君正色异议,董昭不得枕苏则之膝,贾充受辱于庾纯
以此而推,天下之正义,终自传而不没,何为发斯叹哉。
若以时非上皇,便不足复言多者,则夷齐于奭、望,子房于四人,亦无所复措其言矣。
至于陈平默顺避祸,以权济屈,皆是卫生免害,非为荣也。
滕今生无所卫,鞭塞已冥,义安在乎。
陈寿在丧,使婢丸药,见责乡闾,阮咸居哀,骑驴偷婢,身处王朝。
岂可以阮获通于前世,便可疑于后乎。
且贤圣抑引,皆是究其始终,定其才行。
故虽事有惊俗,而理必获申,郤诜葬母后园,而身登宦,所以免责,以其孝也。
日磾杀儿无讥,以其忠也。
今岂可以二事是忠孝之所为,便可许杀儿葬母后园乎?
不可明矣。
既其不可,便当究定滕之才行,无所多辨也。
滕非下官乡亲,又不周旋,才能非所能悉。
若以滕谋能决敌,才能周用,此自追踪古人,非议所及。
若是士流,故谓宜如子夏受曾参之词,可谓善矣,而子夏无不孝之称也。
意之所怀,都尽于此,自非名理,何缘多其往复,如其折中,裁之居宗(《宋书·郑鲜之传》,为桓傅辅国主簿。先是兖州刺史滕恬,为丁零翟远所没,死尸不反。恬子羡仕官不废,议者嫌之。桓玄荆州,使群僚博议,鲜之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