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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定不赎罪四条 南朝宋 · 王韶之
 出处:全宋文卷十八
尚书金部奏事如右,斯诚检忘一时权制,惧非经国弘本之令典
臣寻旧制,以罪补士,凡有馀条,虽同异不紊,而轻重实殊。
至于诈列父母死,诬罔父母淫乱破义反逆,此四条实穷乱抵逆,人理必尽,虽复殊刑过制,犹不足以莫大之罪。
获全首领大造已隆,宁可复遂拔徒隶缓带当年自同编户,列齿齐民乎。
臣惧此制永行,所亏实大。
方今圣化惟新崇本弃末,一切之令,宜加详改。
愚谓此四条不合赎罪之恩(《宋书·王韶之传》,高祖受禅有司东冶朱道民禽三叛士,依例放遣,诏之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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