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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民诏十一月 南朝宋 · 刘义隆
 出处:全宋文卷三
前所给扬、南徐二州百姓田粮种子,兖、两豫、青、徐诸州比年所宽租谷应督入者,悉除半。
今年有不收处,都原之。
凡诸逋债,优量申减
又州郡估税,所在市调,多有烦刻
山泽之利,犹或禁断;
役召之品,遂及稚弱。
诸如此比,伤治害民。
自今咸依法令,务尽优允
如有不便,即依事别言,不得苟趣一时,以乖隐恤之旨。
主者明加宣下,称朕意焉(《宋书·文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