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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书讥复肉刑 南燕 · 慕容超
 出处:全晋文
阳九数缠,永康多难
北都倾陷典章渝灭,律令法宪,靡有存者。
网理天下,此焉为本,既不能导之以德,必须齐之以刑。
虞舜大圣,犹命咎繇作士,刑之不可以<巳巳>也如是
先帝季兴大业草创兵革尚繁,未遑修制。
朕猥以不德,嗣承大统抚御寡方,致萧墙衅发,遂戎马生郊典仪寝废
四境无虞所宜修定尚书召集公卿
至如不忠不孝封嵩之辈,枭斩不足以痛之,宜致烹轘之法,亦可附之律条,纳以大辟之科。
刑者,乃先圣之经,不刊之典汉文易之,轻重乖度
犯罪弥多死者稍众。
肉刑之于化也,济育既广,惩惨尤深,光寿建熙中二祖已议复之,未及晏驾
其令博士已上,参考旧事,依《吕刑》及汉、魏、晋律令消息增损,议成燕律。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不孝
孔子曰:“非圣人者无法非孝无亲,此大乱之道也。
轘裂之刑,烹煮之戮,虽不在五品之例,然亦行之自古
渠弥之轘,著是《春秋》,哀公之烹,爰自中代
世宗都齐,亦悯刑罚失中咨嗟寝食
王者之有刑纠,犹人之有左右手焉。
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是以萧何定法令而受封叔孙通以制仪受奉常
立功立事,古之所重,其明议损益,以成一代准式
周汉有贡士之条,魏立九品之选,二者孰愈,亦可详闻(《晋书·载纪·慕容超传》,又《十六国春秋》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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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