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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大祥忌日临哭议 东晋 · 许翰
 出处:全晋文
案《礼·小记》曰:“大功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
郑玄云:“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
再祭谓练祥也。
凡人子之生,必有天地父母之道,故《记》有君薨而生子之礼。
今二皇子之育,虽在恭后崩后,于礼是为有三年幼少者也,则必为之有二祥之祭。
杜元凯云:“天子诸侯卒哭除服,其练祥日,必有位矣”。
皇子出承国蕃,故王后丧,诸侯卑,不得为主
夫丧无主,礼有正文至尊统天承重,则为主圣躬也。
乃同先帝先后考妣,哀礼终于今晦,吉禘始于来朔,非人臣之所主也。
《记》云:“为王后周,服母之义”。
虞书》曰:“百姓如丧考妣三载遏密”。
后母天下臣子有丧妣之恩。
古门人于师无服心丧三年祥日之哭,所以终哀,非服三年矣。
圣代不可守以循常名例,当博纳同异斟酌而用焉(《通典》八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