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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诜后妻之子前妻服议 东晋 · 虞眕
 出处:全晋文
庶人两妻不合典制,财之法则,应以先为主,服无所疑。
汉时黄司农蜀郡太守得所失妇,便为正室,使后妇下之,载在《风俗通》。
今虽贵贱不同犹可依准(《通典》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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