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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蒙 东晋 · 蔡谟
 出处:全晋文
前母之党应为亲,不疑丧服,但问尊卑长幼敬之礼也。
代多此事,而所不同
惠帝时尚书令满武秋曹彦前母之兄,而不为内外之亲,相见他人
吾昔以问江思悛,悛以为:‘人不疑继母之党而疑前母者,以不相及也。
祖母亦有不相及者,而皆与其党为亲,何至前母而独疑之’。
吾谓此言是。
魏时长沙人王毖身在中国,遇吴魏隔绝,更娶妻生昌。
父母亡后,吴平,闻毖前妻久亡,昌为前母追服时人疑之。
武皇帝诏使朝臣通议安平献王孚以为‘礼,与祖父母离隔未尝相见者,不追’。
献王此议,则前母之党不应为亲也。
献王所据是郑氏之说,吾谓郑义为失。
时卞仁、刘叔龙议谓昌应服三年,吾以卞、刘议为允”。
何琦前母党议曰:“夫子曰:‘必也正名乎’。
正名者,理道之本,礼之大者也。
文条或阙,而附例可明。
《礼》云:‘生不及祖父母昆弟,而父税丧,己则不’。
若与祖乖违,父既殁而闻丧,岂可拘以本制不税而废其正服乎?
若未生而伯叔母终,今为伯叔父后,继嗣之道虽同,原情实则异,今必从于所养,而反疑于为本乎?
诸侯国人,生不及先代之君,于其陵庙,亦必曰君也。
公义正名也。
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称也,其易了如皦日
太康初博议王昌前母服。
公府卞粹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非一也。
前母名同尊正,羲存配父,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非于羲不可也’。
元康中,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司徒左长史胡济以为,‘前母父之元妃所生则家之嫡长应制改葬之服’。
于时二代无日不允自兹以来,行之不殊
礼,母卒,自为母之党服,而为继母之党服。
故尊其所从,则不敢不服;
能所逼,则不得自伸。
外服无二,而必宜有一。
如向所论,必所继不及伯叔母之党,居然可见矣。
明以名礼为制者,不计恩逮与否(《通典》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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