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范朗难 东晋 · 蔡谟
出处:全晋文
范朗问蔡谟曰:“甲有庶兄乙为人后,甲妹景已许嫁而未出。今乙亡,如郑玄意已许嫁便降旁亲者,景今应为乙服小功,本是周亲,甲今于礼可得嫁景不”?蔡答曰:“案《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不言降服后有异也。兄在大功,嫁降服小功之妹,犹父在大功,嫁小功之女也。谓甲今嫁景,于礼无违犯”。范难曰:“《礼》‘小功不税,降而小功则税之’。又‘小功不易丧之练冠,而长殇中伤之小功则变三年之葛’。又‘小功之末可以娶妻,而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据此数事,则明降服正服,所施各异,今子同之,其礼何居”?蔡答曰:“夫服有降有正,此礼之常也。若其所施,必皆不同,则当举其一例,无为复说税与娶也。今而然者,明其所施,有同有异,不可以一例举,故随事而言之也。郑君以为下殇小功不可娶者,本齐缞之亲也。案长殇大功亦齐缞亲,而礼但言下殇不可以娶,而不言长殇不可以嫁,明殇降之服,虽不可娶而可嫁也。所以然者,阳唱阴和,男行女从。和从者轻,唱行者重。二者不同,故其制亦异也”。范又难曰:“《礼》举轻以明重,下殇犹不可娶,况长殇大功何可以嫁,知礼所谓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蔡答曰:“下殇不可娶妻者,谓己身也。吾言长殇可以嫁子者,谓女父也。身自行之,于事为重;但施于子,其理差轻。然则下殇之不娶,未足以明长殇之不嫁也(《通典》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