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范朗 东晋 · 蔡谟
 出处:全晋文
范朗蔡谟曰:“甲有庶兄为人后,甲妹景已许嫁而未出。
今乙亡,如郑玄意已许嫁便降旁亲者,景今应为乙服小功本是周亲,甲今于礼可得嫁景不”?
蔡答曰:“案《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不言降服后有异也。
兄在大功,嫁降服小功之妹,犹父大功,嫁小功之女也。
谓甲今嫁景,于礼无违犯”。
范难曰:“《礼》‘小功不税,降而小功则税之’。
又‘小功不易丧之练冠,而长殇中伤小功则变三年’。
又‘小功之末可以娶妻而下殇之小功不可’。
据此数事,则明降正服,所施各异,今子同之,其礼何居”?
蔡答曰:“夫服有降有正,此礼之常也。
若其所施,必皆不同,则当举其一例无为复说税与娶也。
今而然者,明其所施,有同有异,不可以一例举,故随事而言之也。
郑君以为下殇小功不可娶者,本齐缞之亲也。
案长大功齐缞亲,而礼但言下不可以娶,而不言长殇不可以嫁,明殇降之服,虽不可娶而可嫁也。
所以然者,阳唱阴和,男行女从
和从者轻,唱行者重。
二者不同,故其制亦异也”。
范又难曰:“《礼》举轻以明重,下殇不可娶,况长殇大功可以嫁,知礼所谓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
蔡答曰:“下殇不可娶妻者,谓己身也。
吾言长殇可以嫁子者,谓女父也。
身自行之,于事为重;
但施于子,其理差轻。
然则下殇之不娶,未足以明长殇之不嫁也(《通典》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