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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丧遇闰书则时 东晋 · 郗愔
 出处:全晋文
别书并诸议具。
三礼证据,诚所未详
然恐祥忌异月,于理既为不安
十三月而祥,二十五月而毕,明文焕然
而闰在周内,合而不数者,则闰正月遭艰便应十二月祥,于时未及周年,于忌则时尚平吉
若由天无是月,故略而不许,则凡在五服,皆应包闰,具如足下所论。
云情重则宜包,情轻故宜数,是为制之由情,而未本乎历数
苟本乎历数,必天无是月,则虽情有轻重,而含闰宜一。
齐衰之制,遇闰而包,降为大功,则数而除,天性攸同,而包数异制
以月为断者数闰,以年为断者除闰,推此而言,则除所由,盖以所遇为分断,非情本所以
以后月为周者,故是上之所论,以吉为忌,于理不通故耳。
云闰在周后,将非其喻。
至于凶事尚远,盖施于卜日祥葬,制无定期,故不得即伸物情,务从其远耳。
理例坦然,义无疑昧,岂得不循成制,而以过限为重。
或谓闰者盖年中余分,故宜计其正限,以补不足
今再周无闰,则不小月之限。
闰在周后,便欲以六十日为一月者,当以既已遇闰,便宜在尽其月节故也。
月节之难,足下释之。
且节必在闰月之中,则含月从节,即复进退致阙(《通典》一百。孝武宁康二年会稽郗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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