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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娶时月 西晋 · 束皙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七
《春秋》二百四十年,鲁女出嫁,夫人来归,大夫逆女,天王娶后,自正月十二月,悉不以得时失时为褒贬,何限于仲春季秋以相非哉!
夫《春秋》举秋毫之善,贬纤介之恶,故春狩于郎,书时,礼也;
夏城中丘,书不时也。
此人间小事,犹书得时失时,况婚姻人伦端始,礼之大者,不讥得时失时不善者邪!
若婚姻季秋,期尽仲春,则隐二年冬十月,夏之八月,未及季秋
伯姬归于纪;
周之季春,夏之正月也。
桓九年春,季姜归于京师;
庄二十五年六月,夏之四月也,已过仲春
伯姬归于杞,或出盛时之前,或在期尽之后,而经无贬文,三传不讥,何哉?
凡诗人之兴,取义繁广,或举譬类,或称所见,不必皆可以定时候也。
又案《桃夭篇》叙美婚姻以时,盖谓盛壮之时,而非日月之时,故「灼灼其华」喻以盛壮,非为嫁娶当用桃夭之月。
其次章云「其叶蓁蓁,有蕡其实,之子于归」,此岂在仲春之月乎?
又《鬒有》三章注曰:夏之向晚,迨冰未泮,正月以前。
「草虫喓要,未秋之时。
或言嫁娶,或美男女及时,然咏各异矣。
《周礼》以仲春会男女之无夫家者,盖一切相配合之时,而非常之人节。
《曲礼》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故日月以告君,斋戒以告鬼神」。
若万人必在仲春,则其日月有常,不得前却,何复日月以告君乎?
夫冠婚笄嫁,男女之节,冠以二十为限,而无春秋之期,笄以嫁而设,不以日月为断,何独嫁娶当系于时月乎?
王肃云:「婚姻始于季秋,止于仲春」。
不言春不可以嫁也。
而马昭多引《春秋》之证,以为反《诗》,于难错矣。
两家俱失,义皆不通。
通年听婚,盖古正礼(《通典》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