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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侯兄弟继统服议 晋 · 孙毓
 出处:全晋文 卷六十七
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
博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
尚书符诘曰:「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僖不同」。
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
以义处之,敦宜服本服一周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吉祭献王
云:「《礼》,君之子所以诸兄者,以临国故也。
《礼》又与诸侯兄弟服斩,谓邻国之臣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
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义,异于闵僖,如符旨也。
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典其祭祀
《记》云:『大功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
郑氏注云:『谓死者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
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
再祭,谓大小祥也』。
穆妃及国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祥祭也。
哀乐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绝,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本亲服除吉祭献王(《通典》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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