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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疏言断狱宜守律令 西晋 · 刘颂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一
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
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
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
尽善,故法不得全。
何则?
夫法者,固以尽理为当,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义,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
刑尽徵文,徵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
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
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
人主期,其事理」。
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
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
又君行之分,各有所司。
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
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
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
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
大臣释滞,若公孙弘郭解之狱也;
人主权断,若汉祖丁公之为也。
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馀皆以律令从事
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
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
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
又曰:「随时之宜」。
当务之谓也。
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
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人设教,以乱正典哉!
何则?
始制之初,已看人而随时矣。
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
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
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
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
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夏殷及周,书法象魏。
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徵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
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
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
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
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恒全。
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
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
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主者小吏,处事无常。
何则?
无情则法徒克,有情则挠法。
积充似无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恒所岨以卫其身。
断当恒充,世谓尽公,时一曲法,乃所不疑。
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而责守文如令之奏,然后得为有检,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权制,措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徵文不允人心也。
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
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
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
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
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
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徵文以正例。
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
如律之文,守法之官,惟当奉用律令。
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
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晋书·刑法志》:刘颂三公尚书,又上疏云云;《艺文类聚》五十四:刘颂刑狱奏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