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蓍龟 东晋 · 庾阐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八
夫物生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数有数而后吉凶存焉。
者寻数之主,非神明所存
龟者启兆之质,非灵照所生
何以明之?
求物暗室,夜鉴者得之,无夜鉴之朗。
又以火得之得之功同也。
致功之迹异也。
不可见目因火鉴,便谓火为目;
凭蓍通,又谓为神也。
由此言之,神明之道,则大贤暗室蓍龟之用,岂非颜子龙烛邪?
蓍龟之用,亦所以感兴卦兆求通逆数,又非爻象之体,拟议之极者也。
安得超登仙而含灵备哉
殊方之卜,或责象草木,或取类瓦石,而吉凶之应,不异蓍龟
此为神通之主,自有妙会,不由形器寻理之器,或因他方不系蓍龟
然《经》有天生神物,不载圆神之说。
言者所由也,直称神之美,以及其迹。
亦犹筌虽得鱼,筌非鱼也;
蹄虽得兔,蹄非兔也。
是以象以求妙,妙得则象忘;
求神,神穷则(《艺文类聚》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