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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母党服 东晋 · 何琦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二
夫子曰:「必也正名乎」。
正名者,理道之本,礼之大者也。
文条或阙,而附例可明。
《礼》云:生不及父祖昆弟,而父税丧,己则不若,与祖乖违
既殁而闻丧,岂可拘以本制不税,而废其正服乎?
若未生而伯叔母终,终为伯叔父后。
继嗣之道虽同,原情实则异,今必从于所养,而反疑于为本乎?
诸侯国人,生不及先代之君,于其陵庙,亦必曰君也。
公义正名也。
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称也。
其易了如皦日
太康初博议王昌前母服,公府卞粹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非一也。
前母名同尊正,义存配父,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非于义不可也
元康中,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
司徒左长史胡济以前母父之元妃所生则家之嫡长应制改葬之服。
于时二代,无曰不允
自兹以来,行之不殊
礼:母卒,自为母之党服。
母出,则不为母之党服,而为继母之党服。
故尊其所从,则不敢不服。
服有所逼,则不得自伸,外服无二,而必宜有一。
如向所论,必所继不及伯叔母之党,居然可见矣。
明以名礼为制者,不计恩逮与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