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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牒诸律问列和意状 西晋 · 荀勖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一
先王作乐也。
振风荡俗,飨神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八音之中。
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
故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
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不由曲度
考以正律,皆不相应
吹其声均,多不谐合
又辞「先师传笛,别其清浊,直以长短
工人裁制,旧不依律」。
为作无法
而和写笛造律,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稽古先哲垂宪后者也。
条牒诸律,问和意状如左。
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牧声均调和器用便利
讲肄弹击,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
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仪形古昔,以求厥衷,合乎经礼,于制为详。
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下太乐乐府施行
平议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正声下徵一具,皆铭题作者姓名,其馀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
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以为乐不」?
和辞:「太乐东箱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今当复取其下徵之声。
于法,声浊者笛当长,计其尺寸五尺有馀,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诸孔虽不校试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
太乐四尺二寸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为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大吕
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五尺馀。
辄令太乐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
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
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
郝生、鲁基、种整、朱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
孔调与不调,以何检知」?
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
当作笛,其仰尚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不复其诸孔调与不调也」。
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钟磬者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
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
至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是为笛犹钟磬,宜必合于律吕
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何律,调与不调无以检正,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
部郎刘秀、邓昊、王艳、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
和辞:「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
假令浊者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调也;
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
汉魏相传,施行皆然」。
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歌大吕
乃奏太簇,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歌奏清浊
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刘秀、邓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
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黄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
歌奏之义,当合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晋书·律历志上》,《宋书·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