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肉刑 其二 曹魏 · 曹义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固未达用刑之本矣。
夫死刑者不唯杀人,妖逆是除,天地之道也。
伤人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
如其可改,此则无取肉刑也。
伤人杀人,皆非人性之自然也,必有由然者也。
有由而然者,激之则淫,敦之则一,激之也者,动其利路,敦之也者,笃其质朴,故在上者,议兹本要不营奇思,行之以简,守之以静。
大则其隆足以天地中则其理可以民萌,下则刑罚可以残虐
静理则其化为恶之尤者,众之所弃。
众之所弃,则无改之验著矣。
夫死之可以有生,而欲增淫刑以利暴刑。
刑所加,虽云惩慢之由兴,有使之然,谓之宜生,生之可也
舍死折骸,又何辜耶?
犹称以满堂而饮,有向隅哀泣,则一堂为之不荣。
在上洗濯其心,静而民足,各得其性。
何惧乎奸之不胜,乃欲断截防转而入死乎(《艺文类聚》五十四)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