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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 东汉 · 陈纪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全后汉文 卷六十三
汉除肉刑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
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
《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易》著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
杀人偿死合于古制
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
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穿窬之奸矣(《魏志·陈群传,又见袁宏后汉纪》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