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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论 其十 东汉 · 崔寔
 出处:全后汉文 卷四十六
大赦之造,乃圣王受命而兴,讨乱除残,诛其鲸鲵,赦其臣民渐染化者耳。
战国之时,犯罪者辄亡奔邻国,遂赦之以诱还其逋逃之民。
汉承秦制,遵而不越。
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乃赦,示不废旧章而已
永平建初之际,亦六七年乃壹赦。
亡命之子,皆老于草野穷困惩艾,比之于死。
顷间以来,岁且壹赦,百姓忸忕,轻为奸非
每迫春节徼幸之会,犯恶尤多
近前一期之中,大小四赦
谚曰:「一岁再赦,奴儿喑𫫇」。
不轨之民,孰不肆意
遂以赦为常俗初期望之,过期不至亡命蓄积群辈顿聚,为朝廷忧。
如是则劫,不得不赦。
赦以趣奸,奸以趣赦,转相驱踧,两不得息,虽日赦之,乱甫繁耳。
坐饮多发消渴,而水更不得去口,其归亦无终矣。
践祚改元际,未尝不赦。
每其令曰:「荡涤旧恶,将与士大夫更始」。
是褒己薄先,且远无改之义,非所以明孝抑邪之道也。
昔《莞子》有云:「赦者奔马之委辔,不赦者痤疽砭石」。
匡衡、吴汉,将相之隽,而皆建言不当数赦。
今如欲尊先王之制,宜旷然下大赦令
因明谕使知永不复赦,则群下震栗,莫轻犯罪
不能然,亦十岁以上,乃时壹赦(《群书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