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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论 其七 东汉 · 崔寔
 出处:全后汉文 卷四十六
传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旧时永平建初之际,去战入未久,朝廷留意武备财用优饶主者躬亲,故官兵常牢劲精利,有(本作「谢」,从《北堂书钞未改本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五、《御览》三百三十九改)蔡太仆之弩,及龙亭九年之剑,至今擅名天下
主者既不敕慎,而诏书又误进入之宾(「宾」字疑贪饕之吏,竞约其财用狡猾之工,复盗窃之,至以麻枲弓弩米粥杂漆,烧铠铁淬醯中,令脆易治,铠孔又褊小不足容人(「治」旧作「冶」,脱「铠」字,又脱「不足容人四字并从御览》三百五十六改补)刀牟(疑当作「矛」)悉钝。
边民敢斗健士,皆自作私兵不肯用官器。
凡汉所以能制胡者,徒擅铠弩之利也。
今铠则不(「今」字从《御览》补),弩则不劲,永失所恃矣。
且夫士之身,苟兵钝甲耎,不可依怙,虽孟贲、下庄,由有犹豫
推此论之,以小况大,使三军器械可依阻,则胆勇势盛,各有赴敌不旋之虑。
若皆弊败不定(疑当作「足」)任用,亦竞奋不避水火矣。
三军皆奋,则何敌不克
诚宜复申明巧工,除进入这课,复故财用
颇为吏工所中,尚胜于自中也。
苟以牢利任用为故,无问其他,《月令》曰:「物刻工名,以覆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
今虽刻名之,而赏罚不能,又数有赦赎主者我,无所惩罚
兵革,国之大事,宜特留意,重其治罚。
敢有巧诈辄行之罪,罪勿以赦赎除,则吏敬其职,工慎其业矣(《群书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