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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驳贾宗断狱尽三冬议 东汉 · 陈宠
 出处:全后汉文 卷三十二
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射干、芸、荔之应。
《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
天以为正,周以为春。
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
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
三微成著,以通三统。
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
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
明大刑毕在立冬也。
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
若以降威怒,不可谓宁;
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
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谓宁;
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
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
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
由此言之,灾害自为它应,不以改律。
奉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
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
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后汉·陈宠传》,《通典》一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