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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干王元不宜立嗣 西汉 · 大鸿胪禹
 出处:全汉文 卷三十二
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谒者,为刺史举奏罪名明白
先令,令能为奴婢从死迫胁自杀凡十六人暴虐不道
故《春秋》之义,诛君之子不宜立。
元虽未伏诛不宜立嗣(《汉书景十三王传》武帝亲亲故,立赵敬肃王小子偃为平干,子缪王元嗣薨,大鸿胪禹云云奏可,国除。案:《诸侯王表》元薨于元凤二年是时大鸿胪禹,《百官表》失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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