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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议除肉刑 西汉初 · 张苍
 出处:全汉文 卷十四
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
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当劓者,笞三百;
当斩左止者,笞五百;
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
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
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臣昧死请(《汉书·刑法志》孝文即位十三年,齐大仓令淳于公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随父至长安,上书。天子怜悲其意,遂下除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制曰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