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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女赎父田判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俞梁有田九亩三步开禧二年典与戴士壬,计钱八十七贯。
俞梁死于绍定二年,并无子孙仅有女俞百六娘,赘陈应龙为夫。
当是之时,阿俞夫妇未知此田为或典或卖。
至嘉熙二年二月,始经县陈诉取赎
而戴士壬者称于绍定元年内,俞梁续将上件田作价钱四十五贯,已行断卖,坚不伏退赎。
展转五年,互诉于县,两经县判,谓士壬执出俞梁典卖契字分明应龙夫妇不应取赎
应龙复经府番诉不已,准台判,佥厅点对寻引两词盘问,及索俞梁先典卖契辨验看详
切惟官司理断典卖田地之讼,法当契书为主,而所执契书又当明辨真伪,则无遁情
本县但以契书为可凭,而不知契之真伪尤当辨,此所以固士壬执留之心,而激应龙纷纭之争也。
今索到戴士壬原典卖俞梁田契,唤上书铺,当厅辨验,典于开禧,卖于绍定,俞梁书押,夐出两手笔迹显然典契是真,卖契是伪,三尺童子不可欺也。
作伪心劳,手足俱露。
又有可證者,俞百六娘诉取赎嘉熙二年二月,而士壬乃旋印卖契嘉熙三年十二月,又尝于嘉熙三年三月内,将钱说诱应龙立契断卖四亩,以俞百六不从,而牙保人骆元圭者,尝献其钱于官。
使其委曾断买,契字真实何必再令应龙立断卖契,又何为旋投印卖契于俞百六娘有词一年之后耶?
此其因阿俞有词取赎,旋造伪契,以为欺罔昏赖之计,益不容掩。
切原士壬之心,自得此田,历年已深,盖已认为己物,一旦退赎与业主之婿,有所不甘,故出此计。
照得诸妇人随嫁资及承户绝财产并同为主
准令: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
今俞梁身后既别无男女仅有百六一人在家,坐当招应龙为夫,此外又别无财产,此田合听俞百六夫妇典契取赎,庶合理法。
所有假伪卖契当官毁抹
应龙既欲取赎此田,当念士壬培壅之功,盖已年深,亦有当参酌人情者。
开禧田价,律今倍有所增;
开禧会价,较今不无所损。
应龙为人破落浇浮,亦岂真有钱赎田,必有一等欲炙之徒资给之,所以连年之讼。
欲监陈应龙当官十八界官会八十七贯,还戴士壬,却与给还一宗契字照业。
俞梁既别无子孙,仰以续祭祀者惟俞百六而已赎回此田,所当永远存留,充岁时祭祀之用,责状在官不许卖与外人
应龙辄敢出卖,许士壬陈首,即与拘籍入官庶可继绝美意,又可杜应龙贱赎贵卖之私谋,士壬愤嫉之心,亦少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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