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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凌孤幼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尤彬铺兵起家积累既无根源生聚素昧礼法
彦辅兄弟也,析居各爨已数十年不知手足之义久矣
为兄,瞽而无子孙彦辅于其垂亡之时,胁以官司,强以其八岁之孙荣哥为之后
一年死,而彦辅又兴户绝检校之讼。
于是彬之妻阿陆心怀不平,但拨田八亩、会千缗、屋一所给付荣哥,归本生家抚养,乃与其女百三娘削发为尼,弃屋为寺,盖欲绝彦辅父子并吞之计。
彦辅复讼之,累台府,陆兼佥所拟,固已曲尽其情矣。
切详彦辅阿陆不义之心,皆有可诛者。
使彦辅果有爱兄念嫂之意,怜其绝嗣,思所以继之,以己之孙为兄之孙,本合理法,又能以骨肉真情委曲区处,夫岂不可何为于彬之方殁也,又兴户绝之讼。
彦辅本非天伦之爱,不过欲以其孙据有家赀耳。
彦辅不义之心,失之贪。
阿陆不胜其忿,量割田钱,塞其溪壑,宁出家弃屋而不顾殊不知与其忿嫉,归之僧门孰若隐忍留遗夫后。
楚人亡弓,楚人得之妇人女子既不晓此,又有沈百三者阴嗾之。
阿陆不义之心,失之吝。
二人之心,或贪或吝,固皆徇利忘义。
其中论之,夫人不有子孙之心也,阿陆一旦毁身为尼,毁家为寺,此岂得已,实彦辅父子有以迫之。
今案官拟勒阿陆还俗检校财产,别选族长主其家事,以俟荣哥出幼却不许彦干预
此说固为可行,但阿陆年已八帙,其女又死,孑然一身真无告之尤可怜者,若遽尽夺其出家之志,是增其忿而速其死,益足以彦辅父子吞并之私矣。
使阿陆尽绝尤氏之嗣,不立荣哥为孙,则不可
既立荣哥,以绍其夫之后,又拨田亩钱屋以赡之,则所以为夫谋,为身谋,亦不得已为此下策矣。
除已田亩钱屋与荣哥外,欲告示阿陆,先竭力安葬其夫、其女,仍将见在田产,再拨一半,作尤彬坟田,令荣哥为主不许典卖目今权责彦辅父子,为其孙主张,以俟出幼,于理亦顺。
所有阿陆身既为尼,屋既为寺,应随身浮财及所馀一田产合从其便,终老其身。
庶几安老怀少生死各得其宜否则八岁之孙,无所抚恤以俟其长,八十岁之祖母无所依倚而速其亡,尤彬不安地下矣,彦辅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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