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再判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盛荣诉友能强占地、地二段事,今追到友闻、友能供对,照得一段委系盛荣父文旺先买文智之产,绍定年间,其侄友闻盗卖与友能为业。
能不来历,不收上手契照,卤莽交易,宜有今日之讼。
但县判谓盛荣与友能为叔侄居止相近安有绍定二年卖过此产,而不知之理?
况友能自得此地,筑屋其上,种竹成林,已十四、五年,而盛荣始词诉,何邪?
在法:诸同居卑幼私辄典卖田地,在五年内者,听尊长理诉
又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地,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原典卖还价,即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
揆之条法,酌之人情历年既深,在盛荣只合得价不应得产。
欲帖县,监友闻先卖契字,仍给还友能管业
外所争一段,据盛荣执出分书,委系文旺、文贵各得其半,盛荣即文旺之子,友能即文贵之孙,今友能乃全有之,别无片纸干照,必是影带包占,此盛荣所以反覆嚚讼不已也。
欲并帖委官,照分书上件地标界至作两管业庶几予夺各得其当。
如盛荣再敢健讼,照已判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