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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卖而不离业判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阿章绍定年内,将住房两间地基作三契,卖与徐麟,计钱一百五贯。
是时阿章寡妇也,徐鼎孙,卑幼也,律之条令阿章固不当卖,徐麟亦不当买。
阿章一贫彻骨,他无产业夫男俱亡,两孙年幼,有可鬻以糊其口者,急于求售,要亦出于大不得已也。
两年,徐十二援亲邻条法,吝赎为业,亦既九年阿章并无一词
今年正月,忽同鼎陈词当来只典与徐麟,不曾断卖,仍欲取赎
本县已令徐十二交钱还业
今徐十二又有词于府,称是麟见修整圆备,挟曩年吝赎之恨,扶合阿章、鼎孙,妄以断卖为典,且缴到赎回徐麟原买赤契三道
切详此讼,阿章既有卖与徐麟赤契,分明该载出卖二字,谓之不曾卖,不可也
经隔十有馀年,若以寡妇卑幼论之,出违条限,亦在不应受之域。
向使外姓展转得之,在阿章已断无可赎之理。
参酌人情阿章与徐十二为从嫂叔,其可赎不可赎,尚有二说
阿章供称,见与其孙居于此屋,初不曾离业。
倘果如此,则徐十二合念其嫂当来不得已出卖之意,复幸其孙克自植立,可复旧物以为盖头之地。
楚人亡弓,楚人得之,何忍迫之出外,而使一老二孤无所归乎!
阿章所以尚可赎也。
但又据徐十二供,阿章离业已久,只因徐麟挟雠,教唆兴词
若果如是,则又难堕小人奸计,以滋无根之讼。
大率官司予决只有一可一否不应两开其说。
本府未审阿章果曾离业与否难以遽为一定之论。
今两词并不到府,暑天又不欲牵连追对宗族有争,所合审处
欲牒昌化佐官,更与从公契勘,限五日结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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