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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给告讦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三
天惠依凭而狡,朱元光暴富而横,天道亏盈,使两强而不相下,自斗自败。
其起争之因,止缘郑六七婆丘之田,两家皆以债负准折,均为违法,既欲以力胜,又欲以讼胜。
方相相靡间,适会朱元光有吴仲乙缢死之事,郑天惠遂资使吴曾以不的亲血属之人,入身告论意欲以此困之。
殊不知出乎尔者,反乎尔者也。
天惠家,又自有溺死之事。
于是朱元光与其爪牙朱季五合谋,亦复资给王曾四,径经本司告发,以报东门之役
田事未分曲直死事未究虚实而乃各自陷于资给之罪,非天败之乎!
为政平心待物,固未尝以抑强立说
彼既自投宪网,又岂容置之勿问乎?
今郑天惠资给在前朱元光资给在后前者使后者报,天惠之罪,浮于元光
吴曾四虽非血属尚且同姓王曾四既非同姓,略不干己二人均受资使告讦王曾四之罪,浮于吴曾四。
朱季五专元光鹰犬,又因季五,致令江寿乙落水身死,其罪尤不可恕。
天惠杖一百,编管五百里。
朱元光杖九十,编管邻州
吴曾四杖九十,编管邻州
王曾四杖一百,编管五百里。
朱季五杖一百,编管一千里。
在法:二罪俱发,从重者坐。
天惠、朱元光各有死人公事未究,竟未知今来资给告讦之罪孰重,且押下本州分委清强官重于体实,究见情节,申,候到,却行呈断。
馀人并照断押发
所有田业,拟官所拟,已得其情,合与拘没扦钉,但赈济不藉此,径申安边所,仍先申省部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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