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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黄岩太平乡义役咸淳四年九月 南宋 · 黄震
 出处:全宋文卷八○五二、《黄氏日钞》卷八六、嘉庆《太平县志》卷四、光绪《黄岩县志》卷六
景定初,余官吴门
先是,有常平使者阿时相意,尝括浙西阙役义米羡馀,至是因循不革,催甚急,民甚苦。
会新使者访民疾苦,余因列其事,且曰百姓虽阙役,义役在,官司括役米,义役亡,为民父母奈何不补助其阙,反利其阙,忍夺而遂亡之?
不报
三年兵部郎中会稽王公华甫来为使者,辟余从事,余欲以未及,公已一旦首蠲阙役米钱八十万贯,趣尽役义役如初
一道驩呼,皆言公昔治台结义有成法,方相翘首拭目以俟不幸未及成,公先病卒,而阙役米之催如旧
余每叹公浙西义役不及成,安得取成法之在台者书之,以劝将来耶?
六年,当咸淳戊辰秋司封郎官月湖先生陈公栩俄属余记台之黄岩义役,则正成于公治台日者
黄岩嘉定五年太平乡林君从周白其宰陈君汶,邑始有义役,然法犹未备,岁久弊生,田连阡陌捐助或不毫毛仅仅及等者反困抑助。
至淳祐九年王公来为宰,始因旧法更新之,约计产百贯乃鸠田一亩,且约能节贮其馀以别置大都,及三百亩,中二百亩,下百五十亩,其入足以当元鸠之数,即还所鸠。
众悦从之,垂二十年无敢变,而公来守台,复申前约
太平乡从周之子太学进士宋卿司其事,最以整比称,公嗟赏
公既去,林君益整比惟谨,元鸠田二百有五亩及今遂能积其馀置良田一百七十馀亩,亩租二石,视元鸠之亩数虽未尽,及租入反已过之,遂尽以元鸠之田还其人如公约
宋卿家元助田十亩,独不取与其弟齐卿谋曰:「吾家主此义者也,可亦利之乎」?
并以附新置田,一都经费沛然有馀矣。
余惟官不容役民,役不能不扰民
自昔圣贤以为病,至熙、丰间思所以变通之策,使民庸钱,仅能免衙前杂役,而役于乡落,便递文移,督租税都副保正者终无策以救。
乾道间松阳县产户始出田谷,其创义以免争纠,而应役者有所取费,不复至废家,风气日开,讲究日精,已出于熙丰诸贤思虑未及
他州旁县往往从而效法之,已可谓至矣。
上户以为便,中下户终未之便,尚不免黄岩嘉定以后之为者。
乃今公之为法也,量户产以鸠田,姑籍为一时开端
积馀利以置田,永以为无穷之至。
计置者既可永久,鸠者尽可复还,使昔富而今贫者无愬贫归田之讼,昔贫而今富者无随时再鸠之扰。
太平乡新置良田二百亩,官不得预,民不得取,殆类天造地设,别有一种閒田以应办公私百费使官阙事,而民不知役者,此仁之至,智之极,放之千万世不复毫末加,实自王公发之。
而林君父子兄弟皆能世济其义,公虽去而不忍忘,公虽老而不忍欺成公之志,如公之存,公之德义人为何如,而死生背负,惟公之义是成。
黄岩之始有义役,与既有义役,以其馀利别置田,皆昉于太平乡林氏,非君与公同此一义,亦畴克至是哉!
然义利不两立,此役以义结者也,而所结之田若谷与续置田皆利属也,义利之相去其间不能以寸,况身于利之间而欲主以义,非继此主之者刚肠卓识界限截然人人如林君,则钱谷出入之际,一有不惬众心,即蚁穴可溃金堤矣,义将安在
余故不暇复辞,而详为之书,庶几后之君子皆以林君之心为心,因其成规增增不已,复积新置田之馀,展转又为乡曲无穷义举,虽他之主役如林君者,亦闻风兴起无不铢积,因其端以迄于成,且使为邑、为郡、为常平使王公者,尚皆以是而率其人,役无烦扰,民乐息肩太平之期当自兹始。
咸淳四年九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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