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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免除直宝章阁兼绍兴府长史第三申 南宋 · 黄震
 出处:全宋文卷八○三八、《黄氏日钞》卷七七
照对某七月初九日二月二十九日省劄,除某浙东提举置司庆元府团结盐丁,已于四月初一日据住司发到牌印管干讫。
至七月初二日六月二十八日省劄,除某直宝章阁,仍旧浙东提举,兼绍兴府长史
某以提举忝预监司,若为藩府寮属,于朝廷纪纲有妨,即将省劄一道寄留庆元府,具申朝省控辞。
未准回降间,至七月二十三日,又准尚书省劄子,契勘催某回司绍兴府,兼供绍兴府长史职事。
某即具申乞免兼长史,即当择日回司。
未准回降间,又准省劄,备坐勘会国家多事,择地避事,不即到官,如更违戾,从御史台觉察,令某疾速前去交割。
某窃照提举官系浙东监司之列,绍兴府系浙东属郡,长史又系绍兴府属官。
某以纪纲有系,所以虽欲黾勉拜命,而不可得。
今蒙指挥,以为违戾。
某委因有妨国家纪纲,不敢供职分明。
士大夫可杀而不可辱,匹夫不可夺志,古以大夫之招招虞人,虞人死不敢往,某实亦不敢往分明。
若得免兼长史,则朝闻命而夕回司矣,即不敢择地避事。
区区蝼蚁之忱,无以上格乾坤之听,甘俟御史台觉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