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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台并户部诉状 南宋 · 黄震
 出处:全宋文卷八○三七、《黄氏日钞》卷七六
照对定甫有田二十六契,典在戴槐家咸淳四年以后经官取赎
初词在县,乞勒戴契领放赎其后有马仲者教以官会纽钱。
前政方运判以前后所立之契并写典钱即无以会纽钱之说,且谓楮币之行,朝廷之法,其他入纳断断乎皆不可违,独民间自行交易一项,参之人情,元是见钱典者以见钱赎,元是官会典者以官会赎,钱会中半者以钱会中半赎,正恐奸民借此为昏赖之计。
官凭文书,陈定甫岂应以虚词求胜
其后定甫无钱取赎,徒以会价之说劫持官司方运使遂将教唆人马断配讫。
定甫经部脱词,今任钟运使施详元案,再行审订,所断与方运使元断一同
定甫后经御史台本司赎田,且经刑部本司,诉本府漕司承行人吏,云有乞取
吏人乞取,固是常情,然本司前政已曾追到吏卒金仁杰、邹俊并词人所指见證过付胡清、宋子武、秦百六,今未勒与词人供对,不惟本人不认,而所谓见證人并称无之
要之赎田小事,又陈定甫讼而失理未必大钱行赂不过本府运司皆以其词为非,故借诉吏人泄忿耳。
此事之枝节也,正事只在赎田。
赎田合照元约元约是钱,只合还钱何必经台经部帅府、诉运司,空为多事如此哉!
诉吏之事,见證人以为无,官司不可强以为有,已追到人并牒还各司。
听候词人定甫且理正事,且照元约赍见钱到,本司当与取赎
定甫之钱朝以到,则戴典业夕当还;
定甫之钱夕以到,则戴典业朝当还。
对众当厅,两相分付,甚径事也。
定甫若不肯行正路,必欲以奇计疑兵打空阵子嬉,不过经台经部添诉提举司,如前日运司而已
本司却亦换尔心肠不得惟有听之而已
定甫、戴并照元监赍钱赎田,先回申御史台刑部照应,仍牒报运司
次据陈定甫入到事状奉书判元词。
欲赎田者定甫也,陈定甫既于久讼之后自悔无益欲与典业主戴戴仁杰父子自行议赎,不敢再有紊烦官司亦何幸如之。
大凡赎田本是亲旧邻里自交易之事,不得已而后有事
今争既无益徒然彼此淘汰,而欲仍旧私自区处,则他人不必追问矣。
听从其便,回申御史台照应
须至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