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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勘不决之狱诏景定元年 南宋 · 宋理宗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七九、《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续通典》卷一一三
比诏诸提刑司,取翻异驳勘之狱,从轻断决
长吏监司多不任责,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馀年不决之狱。
提刑司守臣审勘,或前勘未尽,委有可疑除命官、命妇、宗妇宗女合用荫人奏裁外,其馀断讫以闻。
官吏特免收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