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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州受纳苗米尽纳本色嘉熙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宋 · 程元凤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五、《明良庆会录》卷三
臣于季夏妄议边事浮光既为贼据,势必窥我合肥,鞑贼浅谋,果出于此
幸守者力拒,而彼不克攻,援者西来,而彼又知惧,连遭挫劫遂即退师
合肥既安,浮光又复
尧臣既获,王全又擒,然尧臣妄庸,固不足轻重,王全好黠,真一中行说士也。
汉人一笞其背不可,我乃一鼓生致之,夺其谋臣
湖广总臣岳阿孟夏交事,谓见在之兵几二十馀万,而见在之米仅三十馀石。
臣一闻之,毛发悚然意谓朝廷必已措置科拨所以安帖至今
及观总臣迩来告急之辞,乃知科拨未曾到,不过借贷诸郡义仓,与夫督府纲运收籴支撑数月,已复罄穷
廪乎朝不谋夕之可忧,茫乎抟手无策之可惧,钱犹可办,米实难求
若欲处之以安平无事之时,复又委之以自为迫画之计,臣恐事穷力竭无以支持,众饥而逃,为忧甚大。
朝廷上下皆不遑安日夜经营,专在钱谷大抵惟求之于在人之所难得,而不求之于在我之所当取。
舍当取而求难得所以力虽劳而效愈邈也。
臣于今年季春三月,尝有财赋八事具陈庙堂,若能采而行之,其于财用必有少补。
惟其例作空言看过,是以无实效,然八事之陈皆是为钱而设。
所急在米,其中一可行。
州县之间,岁纳苗斛,若以上郡计论之,姑以一岁万石为准,使其所取亦止万石是有定数,谁复议之?
斛面之赢馀,名色科取,以少而计,率一倍焉。
故取一石则有二石之收,取五千则有一万之获。
上供郡计便自可足,馀五千石却另折钱
然此钱者上不解朝廷,下不藏之州县往往官吏视为己物,巧立名色,掩而有之。
而况上供郡计之需,其数虽上万石,而人户合催之额,万石之外有赢,亦是折钱,并皆掩有。
今天下之州县不知几百万石,而前所一岁万石者,姑约言之耳。
夫当军士嗷嗷待哺之际,而州县合取之米乃公然而化为私藏
当国皇皇窘匮之时,而官吏掩有之弊乃姑息而惮于改作
一言及,令人短气
前来之说,本是欲取所折之钱,由今而思,不若尽纳本色之米,各州各县多置仓廒随处桩留,准备科拨
知、通、令、佐通管簿书不许侵移,不许折价
如有违戾监司奏闻下至士民亦许告首
如是一岁之入可以得两岁之收,诸处之积可以缓急之备。
州县收米既富,又可宽之一分,官无苛征民乐输纳而公私之利不可胜计矣。
不愈于费本和籴,创名而横歛乎?
苗米起催,兹其时矣,事机易失,盍亟图之,臣愿陛下速诏大臣相与谪确其详,行下诸路州县,有能推行此意,利益公私,则增秩加恩断无所吝,都吏典押亦议赏之
如或不然,并罚无贷庶有惩劝不致具文
足食足兵,或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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