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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其二 高宗皇帝籍记赃吏姓名 南宋 · 孙梦观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三
建炎二年诏:「自今枉法盗赃人,令中书省记姓名
罪至徒者,永不叙用
按察失于举劾,并取旨科罪(出《系年录》。)」。
臣尝谓财用之在天下者,昔非丰而今非啬也。
今日之国用竭矣,民力困矣,财用安在耶?
在于士大夫之家而已
爰自贪风煽祸,彼此相誇,自一命以上往往以为冒于货赂之具。
为公相者田连阡陌子女玉帛充牣其家,几于上逼乘舆
下至一郡县吏解组言还,无不金匮帛,夺人田庐
此皆通国之所共知者
由是日益病,国日益贫。
神理降罚,间有鲸鲵之罪,然在上者则诏曰勿推,在下者则每以贷免,否则改正复用矣。
呜呼欲以此而求天下之治,虽不能也。
祖宗盛时所以赃吏何其严也。
真决,或杖死,或配之沙门岛祖宗不以是为不仁也。
不仁赃吏,乃所以仁于民也。
高宗皇帝在御,恪守家法,应赃吏必令中书记姓名,至徒者永不叙用,失于举劾者必罚无赦
盖以赃吏害民,其烈有甚盗贼也。
盗贼犯法,例不得免;
赃吏犯法,或托以不伏罪,或托以曾经赦原,或托以及指挥经营关节率皆叙复,是劝之为盗贼也。
陛下子爱庶民惟恐有以戕其生;
贪墨之吏不惟不能刍牧之责,反敢借陛下名位以行其私。
陛下何负于此曹,而此曹忍负于陛下也。
此而不惩,民愈病而国愈贫矣。
为今之计,宜诏中书,令如建炎之制,应天赃吏曾经抨弹者,纂为一录,于内编节紧切罪犯,其重者虽赦不原。
庶几小人有所忌惮,而中人之材亦不至陷于为恶。
于国无损,于民为利,臣不胜拳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