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其二 高宗皇帝诏籍记赃吏姓名 南宋 · 孙梦观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三
建炎二年诏:「自今犯枉法自盗赃人,令中书省籍记姓名。罪至徒者,永不叙用;按察失于举劾,并取旨科罪(出《系年录》。)」。
臣尝谓财用之在天下者,昔非丰而今非啬也。今日之国用竭矣,民力困矣,财用果安在耶?亦在于士大夫之家而已。爰自贪风煽祸,彼此相誇,自一命以上,往往皆以为冒于货赂之具。贵为公相者,田连阡陌,子女玉帛,充牣其家,几于上逼乘舆。下至一郡县吏,解组言还,无不囊金匮帛,夺人田庐。此皆通国之所共知者。由是民日益病,国日益贫。神理降罚,间有声鲸鲵之罪,然在上者则诏曰勿推,在下者则每以贷免,否则以改正复用矣。呜呼,欲以此而求天下之治,虽尧舜不能也。祖宗盛时,所以待赃吏何其严也。或真决,或杖死,或配之沙门岛,祖宗不以是为不仁也。不仁于赃吏,乃所以仁于民也。故高宗皇帝在御,恪守家法,应赃吏必令中书记姓名,至徒者永不叙用,失于举劾者亦必罚无赦。盖以赃吏害民,其烈有甚于盗贼也。盗贼之犯法,例不得免;赃吏之犯法,或托以不曾伏罪,或托以曾经赦原,或托以及期指挥,经营关节,率皆叙复,是劝之为盗贼也。陛下子爱庶民,惟恐有以戕其生;而贪墨之吏不惟不能任刍牧之责,反敢借陛下之名位以行其私。陛下何负于此曹,而此曹忍负于陛下也。此而不惩,民愈病而国愈贫矣。为今之计,宜诏中书,令如建炎之制,应天下赃吏曾经抨弹者,纂为一录,于内编节紧切罪犯,其重者虽赦不原。庶几小人有所忌惮,而中人之材亦不至陷于为恶。于国无损,于民为利,臣不胜拳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