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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诱寡妇盗卖夫家业判 南宋 · 翁甫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六、《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徐二初娶阿蔡为妻,亲生一女六五娘。
再娶阿冯,无子。
阿冯有带来前夫陈十三之子,名陈百四。
徐二宜立嗣不立嗣者,盖阿冯母子专其家,不容立也。
二虑之熟矣,恐身死之后家业异姓所攘,乃于淳祐二年手写遗嘱,将屋宇园池给付亲妹与女,且约将来供应阿冯及了办后事
徐二虽为家业虑,亦未尝不为阿冯虑也,其遗嘱可谓曲尽,阿冯可以生死无憾矣。
夫何徐二身死未寒,里人元七用心不仁欺阿冯孀处而贪谋之,坐使陈小三为牙,啜诱冯立契,盗卖二家业。
在法:「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官给公凭」。
又法:「诸寡妇无子孙,擅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钱主牙保知情与同罪」。
今徐二之业已遗嘱与妹百二娘及女六五娘,曾经官投印,可谓合法
而陈元七辄诱阿冯盗卖,若只以擅典卖之法定之,尚当勘罪追业,而况又系盗卖乎?
元七、陈小三、阿冯三名,各勘杖一百,内阿冯年老免断,监钱。
家业追还徐百二娘、六五娘同共管佃,别给断由,与之照应
仍仰百二娘照遗嘱供奉阿冯终身不得背弃
所有伪契,候府判厅给到日毁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