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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未分而私立盗卖 南宋 · 翁甫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六、《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方文亮生三男,长彦德,次彦诚前妻黄氏生,幼云老,妾李氏生。
彦诚已死,有男仲乙,云老年二岁家业尽系长男彦德主掌
昨据彦德入状,论男仲乙非理赌博盗卖田产
及追到仲乙,详所供状,并考族长所画宗枝,乃知仲乙彦德之男也,实其侄也。
彦德称,曾抱养仲乙为子。
以侄为子,于理虽顺,但彦德已自立一男名仲二仲乙亲父彦诚无他子,岂应无故变乱宗枝绝灭彦诚继嗣
皆是彦德起意并包,利取全业,指侄为儿,名不正,言不顺,此仲乙所以不伏,此非理破荡之由也。
胡元十、祝万五之徒乘间贪谋啜诱仲乙赌博输钱至七百馀贯私立田契及生钱文约,今已索到白契三纸在官,验系仲乙押字分明仲乙不容无罪,亦乃伯彦有以激之
契勘方文亮服尚未满,云老所生李氏尚存合照淳祐七年敕令看详平江府师仁分法,拨田与李氏膳养,自馀田产物业,作三分均分各自立户庶几下合人情上合法意可以永远无所争竞
所有仲乙违法典过三契,使仲乙果是彦德亲子未有承分,则当用钱不追,业还主
仲乙乃是彦诚之子,自有应分,若违法典卖,至自尊觉发,而又不追钱得业,则卑幼不肖何所不可为,似反为不义之劝。
仲乙照条勘杖一百,追钱没官,未到人并方仲乙生钱文约,牒巡、尉司三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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