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僧归俗承分判 南宋 · 翁甫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六、《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
余观何氏之讼,有以见天道之不可欺,人伪之不可作也。
南夫三男,长曰点,次曰大中,幼曰烈。
大中出家死绝。
点有子曰德懋七岁父母亡,十二岁而祖亡,藐然孤儿,茫无依归。
烈乃德懋叔父壮年当家所宜抚育犹子,教以诗书,置其家室,以续乃兄宗祀岂不仁至义尽矣乎
南夫身殁才及两年德懋出家,投常山县茗原寺为行童。
以十四岁小儿,弃骨肉,礼僧为师,在故家七十馀里外零丁孤苦至今念之,使人恻然
死者有知岂不含恨茹痛九泉之下,何烈之设谋用计何其忍哉!
故国立法有曰:「诸诱引或抑令同居亲为童行僧、道规求财产者,杖一百,仍改正,赃重者坐赃论」。
为此也。
自此何烈亦无亲子,遂抱养异姓子赵喜孙为男,晚年妾生一男名乌老
德懋年齿渐老,颇知家世,始有不甘乃叔抑逼之心,遂于淳祐二年归俗长发,还与何烈同居
何烈年老依违,悍妻在傍,爱子在侧,不能明断勇决区处德懋,分屋而居之,析田以赡之。
德懋隐忍不免袖手以待乃叔之死,叔死而讼兴矣。
在法:「诸僧、道犯罪还俗,而本家已分者,止据祖父财产众分见在均分」。
何烈既已身亡所有规求一节,且免尽法根究
其何氏见在物业并合用子承父分法作两分均擘。
缪氏子不晓事理,尚执遗嘱关书一本以为已分析之證。
此皆何烈在日,作此妆点不曾经官印押岂可私家故纸,而乱公朝明法乎?
当职此判,非特德懋计,亦所以为缪氏计。
《传》不云乎:「蝮蛇螫手壮士解腕」。
其所弃者小,所保者大也
德懋归俗,其何烈身后遗毒乎,缪氏子何以禦之?
万一信唆教之言,不遵当职之判,越经上官争讼不已,则何氏之业立见破荡尽净,此其事理之所必至也。
即今族长监乡根刷何氏见在物业,索出产簿参对,与作两均分置立关书,析开户眼,当官印押,以绝两家之讼。
所有喜孙虽异姓子,乃是何烈生前抱养自从妻在从妻之条。
备榜县门申州提举司照会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