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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按象山宰不放民间房钱宝祐六年1258年 南宋 · 吴潜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七二、《许国公奏议》卷四 创作地点:浙江省宁波市
臣闻诸孟轲曰,「见无礼于其君者,如鹰鹯逐鸟雀也」,臣终身诵之惟谨
照得朝廷近以雨泽愆期遍行祈祷,恭奉圣旨,应民间房赁不以大小,统放半月汪濊之恩,被于海隅
奉行惟恐不虔登时具文榜,行下诸县一体遵守
继闻县道多有与大家上户为伍,沉匿文榜不行揭示者,遂分差人吏前往监督县吏逐一施行
续据差下象山县李奎回同供责称,本县自来朝廷本府宽恤事宜,例不曾奉行,并取到市户胡三十太等具状称:三十太等今奉太使府差人前来契勘放免私房白地赁钱等事
且三十太等各系经纪小民赁屋居住开店,每遇太使府上司奉圣节次行下,减放赁钱无不感戴
本县备榜晓示,缘本县乡里屋主,皆系寄居官户者,即不曾遵照指挥放免所是赁钱投月典还掠钱人交纳,如到冬节它放三日岁节五日上元节三日其他即无减放。
设若赁客欲退官放,便被起离所以不敢退官放。
所责證并是的实
又据李奎供,本县因闻胡三十太等□状,其县吏毛益取覆知县,追胡三十太勘断,责令退状。
口称屋主炒人,你若责状州府,回后只来你身主讨事。
窃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象山岂非王土乎?
象山之官吏与寄寓缙绅,非王臣乎?
奉旨蠲放房赁大家上户视之如无,县道官吏知有大家上户,而不知君上非所以辨上下、定民志也。
事若甚微,关系实大。
司马光通鉴》之首,专以名分为言,其旨深矣。
欲望圣慈特发睿断,将宣教郎、知象山县孙逢辰量与镌秩,以示惩警。
行下无干监司根究本县寄居房赁最多、不有上旨不伏蠲放之人,施行一二,庶足为慢上尅下者之戒。
其于教化不为小补
须至奏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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